出口報單介紹欄位說明與下載
2021-04-14出口報單欄位介紹與說明(N5203)
項次 | 欄位名稱(電腦處理編號) | 填報說明 |
1 |
海空運別(1) | (1) 本報單貨物係以何種運輸工具載運出口。 (海運-1、空運-4)。 (2) 國內區間交易案件: 收單關別(海):基隆關(1)、臺中關(1)、高 雄關(1) 收單關別(空):臺北關(4) |
2 | 報單類別(2) | 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六 「出口報單代號、名稱及適用範圍」填報。 |
3 | 聯別 | (1) 第 1 聯為正本,係海關處理紀錄用聯。 (2) 視需要可加繕副本,分別為: A. 第 3 聯:沖退原料稅用聯。 B. 第 4 聯:退內地稅用聯。 C. 第 5 聯:出口證明用聯。 D. 第 6 聯:留底聯(經海關加蓋收單戳記後發還)。 E. 第 7 聯:其他聯(各關依實際需要規定使用之,如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用聯)。 |
4 |
頁次 | (1) 應填列本份報單共幾頁,首頁為第 1 頁, 次頁為第 2 頁,如共 2 頁時,則首頁填「第1 頁/共 2 頁」,次頁為「第 2 頁/共 2 頁」。 (2) 「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應與報單併計編頁次。但該清表如係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且上傳成功;復經通關系統比對相符而核定通關方式者,不須檢附該清表紙本。 |
5 | 報單號碼(3) | (1) 應依「報單及轉運申請書編號原則」之規定辦理(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 口篇第貳、六節),計分 5 段:收單關別/ 出口關別/民國年度(後2 碼)/報關業者箱號/報關業自編流水序號 第 1 段:收單關別,2 位大寫英文字母代碼。如基隆關業務二組為 AA,詳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一。 第 2 段:出口關別,2 位大寫英文字母代碼。填列實際裝船出口關,如由收單關裝船出口者免填,應予空白。 第 3 段:中華民國年度(後 2 碼),用阿拉伯數字填列。 第 4 段:海空運報單均填「報關業者箱號」, 3 位用英數字填列。 第 5 段:海空運出口報單由報關業自行編號,5 位英數字填列,未滿 5 位數時, 前面用「0 」填補, 例如 「00032」。
(2) 雜項報單之填列,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第貳、六節。 (3) 各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視同進出口報單編號原則,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 -出口篇捌、二。 |
6 | 條碼 | 實際實施方式及日期,另行規定。 |
7 |
海關通關號碼(4) | 海運專用,海關掛號及裝貨單號碼未取消前, 本欄應填報海關船隻掛號(民國年 2 碼+船隻掛 號 4 碼,共 6 碼)及裝貨單號碼(4 碼),請 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第貳、五節。(例:0211112222) |
8 | 出口船機代碼(5) | (1) 海運係填列船舶之國際海事組織編號(IMO)。 (2) 空運係填列飛機之民航局註冊編號。 |
9 |
船舶航次/航機班次(6) | (1) 海運係填列船舶出口之航次。 (2) 空運係填列飛機出口之班次。 |
10 |
報關日期(7) | (1) 有關「日期」之填報,一律按民國年月日為序填報。如 100 年 12 月 30 日。 (2) 連線報關者,以出口報關訊息傳輸送達通關網路之日期為準。 (3) 未連線報關者,將報單遞進海關申報的日期填於此欄。 |
11 |
裝貨港名稱/代碼(8) | (1) 填列貨物出口時境內之起運口岸名稱及代碼(右上方格子內)。 (2) 如屬國內交易案件,應於右上方格子內填列代碼「TWZ99」。 |
12 |
目的地國家及代碼(9) | (1) 係填入本報單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及地方英文名稱全名(如受欄位所限,全名無法容納時,則填至欄位線即 可)及其代碼〔代碼包括國家及地方代碼(共五碼);填在右上方虛線空格內〕,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係指貨物出口時,已知所要運送到的最後一個國家,例如:貨物出口時,已知要被運往中國大陸,雖途經香港後再輸往中國大陸,此欄位應申報中國大陸,又如貨物在荷蘭卸貨,但已知要輸往俄羅斯,此欄位亦應申報俄羅斯,故目的地國家(地區)與買方國家(第 27 欄)並不一定相同。其代碼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如美國洛杉磯,則填 UNITED STATES , LOS ANGELES,代碼填 USLAX。 (2) 如 屬 國 內 交 易 案 件 , 代 碼 欄 應 填 「TWZ99」。 |
13 |
卸存地點代碼(10) | (1) 係填列出口貨物通關時之存放地點。 (2) 船邊驗放者,填報船舶靠泊之碼頭代碼〔如停 靠 基 隆 港 西 二 碼 頭 , 則 填 報KELW020W〕。 (3) 快遞貨物填列快遞專區之代碼(如:C2011) (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四十三、貨物卸存地點)。 (4) 共 8 碼,前 3 碼縣市別,第 4 碼關區別、 5~8 碼倉庫別。 (5) 保稅區或自由港區事業按月彙報案件(B2, B8, B9, D5, F4) , 海運 應填報 如: [000AZZZZ],其中第 4 碼為關區別;空運應填報如:[ZZZZZ]。 (6)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海轉空或空轉海或空轉空出口於區內通報案件〈F5〉,第一欄填報通報時港區貨棧代碼,第二欄填報跨關轉至地倉儲業者卸存地點代碼。 (7)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貨物出口或復出口於區內通關案件(B8、B9),第一欄填報通關時區內貨棧代碼,第二欄填報跨關轉至地倉儲業者卸存地點代碼。 (8)物流中心設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 其貨物出口於區內通關案件(D5),本欄之申報同(7)辦理。 |
14 |
託運單主號(11) | 係填列由運輸業發放之訂艙號碼 區內交易視同出口案件,則填列「NIL」。新舊系統並行期間,此欄位長度規範為 an..16 |
15 |
託運單分號(12) | 係填列由承攬業發放之訂艙號碼 區內交易視同出口案件,則不需填列。 新舊系統並行期間,此欄位長度規範為 an..16 |
16 |
申請沖退原料稅(13) | (1) 本報單出口貨物是否「沖退進口原料稅捐」,應在該欄填報是否申請。不申請者, 填代號「N」;申請者填代號「Y」,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紙本 1 份。惟清表如係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且上傳成功;復經通關系統比對相符而核定通關方式者,不須檢附該清表紙本。 (2) 保稅工廠出口報單,如非屬上開「沖退進口原料稅捐」範圍,不宜填列「Y」。 (3) 使用國產應課貨物稅供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應填列「Y」。並檢附「外銷品使用 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 |
17 |
運輸方式(14) | (1) 本報單貨物離開國境之運輸方式代碼(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四、運輸方式)。 (2) 國內交易案件,應填報 99「其他運輸方式」(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四)。 |
18 | 出口船舶名稱(15) | 出口船舶名稱。 |
19 |
發票總金額(16) | (1) 依發票總金額之交易條件、幣別(外幣,如非外幣則填列 TWD)、金額填列申報,如為多張發票時,彙總申報。 (2) 非屬實際交易條件之費用,不得計入本欄(如FOB 貨物離岸後,由出口人代收代付之運費及保險費)。 (3) 本欄不得申報為零,且包含應加、減費用, 則(19)、(20)欄免填。 |
20 |
運費(17) | 依實際交易條件下裝運文件或發票所列運費之幣別、金額填列,如無貨物離岸後之運費發生, 則本欄免填。 |
21 |
保險費(18) | 依實際交易條件下裝運文件或發票所列保險費之幣別、金額填列,如無貨物離岸後之保險費發生,則本欄免填。 |
22 |
應加費用(19) | 應「加」費用,係指未列入貿易文件上所載離岸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應行加計者,例如由賣方給買方之折扣費。 |
23 |
應減費用(20) | 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貿易文件上所載離岸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例如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等之合計金額。 |
24 |
總 離 岸 價 格 ( 新 臺幣)(21) | (1) 本欄應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上所載之總離岸價格填入。 (2) 本欄金額應與第 40 欄各項之合計金額相等,或在規定之容許差範圍內。 |
25 |
出口人中英文名稱地址/AEO 編號(22) | (1) 填報應以正楷字體書寫或以打字機、PC 繕打,依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地址順序填列。 (2) AEO 編號:填報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簡稱 AEO)證書號碼。 (3) 凡法令規定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者: A. 其委任報關者,不論個案委任或長年委任,得免在本欄或賣方欄加蓋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 B. 其未委任報關之一方或自行報關之他方得出具切結書以代替在本欄或賣方欄加蓋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 |
26 |
統一編號(23) | 出口人為營利事業時應填列其統一編號;非營利事業機構,填其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軍事機關填八個「0」,外國人在台代表或機構無統一編號者填負責人「護照號碼」(前 2 碼固定為「NO」,以免與廠商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混淆);個人報關者,填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
27 |
海關監管編號(24) | (1) 出口人為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者等,需於「海關監管編號」欄(24)填報海關監管編號。 (2) 出口人申請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者,應於出口人「海關監管編號」欄(24)填報「營業稅記帳廠商監管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
28 |
繳納方式代碼(25) | 係預備提供填報稅費繳納方式代碼,其代碼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三。 |
29 |
買方中英文名稱、地址 /AEO 編號(26) | (1) 填報應以正楷字體書寫或以打字機、PC 繕打,依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地址順序填列。 (2) 貨物實際出口案件,買方應為國外廠商: 名稱應以英文填報、傳輸;地址可省略。 (3) 貨物未實際出口之保稅案件(雜項報單), 買方為國內廠商: A. 應填列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另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自由港區事業,於第 29 欄填列海關監管編號。 B. 中文名稱傳輸時免傳。 C. 地址傳輸時免傳,但列印在報單上限使用中文。 |
30 |
買方國家代碼(27) | (1) 如屬第 26 欄(2)貨物實際出口案件,依E/P 或發票所載填列買方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英文名稱及代碼。代碼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二十六。 (2) 如屬第 26 欄(3)貨物未實際出口國內交易案件,代碼欄應填「TW」。 |
31 |
買方統一編號(28) | (1) 買方如為第 26 欄(2)貨物實際出口之國外廠商: 填列買方公司英文名稱首 3 個字各字之首尾(但 Company 應填CO 為例外);如 World Trading Company 應填 WDTGCO;若買方在美國,應於該代碼(六碼,不足時以 ZZ 補滿)後另行加填州別代碼(2 個字母,如加州為 CA;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 如 WDTGCOCA。 (2) 買方如為第 26 欄(3)貨物未實際出口之國內廠商時:填列其統一編號。 |
32 |
海關監管編號(29) | (1) 買方如為第 26 欄(2)貨物實際出口之國外廠商:無須填報。 (2) 買方如為第 26 欄(3)貨物未實際出口之國內廠商:本欄位係填列買方之海關監管編號。 |
33 |
單價條件代碼(30) | 依交易發票開立之方式填報單價條件代碼如下: (1) 發票所載貨物單價,僅包含運送至指定港埠船邊之價格者,填列代碼 FAS,且運費(17)欄、保險費(18)欄免填。 (2) 發票所載貨物單價,除貨物本身之離岸價格外,未包含其他費用者,填列代碼 FOB,且運費(17)欄、保險費(18)欄免填。 (3) 發票所載貨物單價,除貨物本身離岸價格外,包含該筆交易中離岸後之保險費用者,填列代碼 C&I,且運費(17)欄免填,保險費(18) 欄應填報。 (4) 發票所載貨物單價,除貨物本身之離岸價格外,包含該筆交易中離岸後之運輸費用者,填列代碼 CFR,且運費(17)欄應填報,保險費(18) 欄免填。 (5) 發票所載貨物單價,除貨物本身之離岸價格外,包含該筆交易中離岸後之保險費用及運輸費用者,填列代碼 CIF,且運費(17)欄及保險費(18)欄應填報。 以上單價條件代碼意義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無涉。 |
34 |
匯率(31) | (1) 依關務署調查稽核組「每旬」所公布之「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所列之「買入匯率」為準。 (2) 新臺幣交易案件,填「1.0」。 |
35 |
項次(32) | 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列貨物順序,用阿拉伯數字 1、2、3……逐項填列。 |
36 |
貨物名稱、商標(牌名) 及規格等(33) | (1) 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填報,傳輸時按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型號、規格、預錄式光碟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等,依借用分列欄位申報為原則;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如無法分列,得均申報於貨物名稱內。 (2) 保稅貨物案件申報時,原料之買方、賣方料號及成品型號首先填報(列印)於貨名之前;商標(牌名)、規格、原進倉報單號碼及
項次依序填報(列印)於貨物名稱之後。 (3) 如有共同的貨物名稱時,得於各該所屬項次範圍之第 1 項申報即可。 (4) 貨物不止 1 項者,應逐項填明,最後應填 「TOTAL」並在「淨重、數量」及「離岸價格」兩欄填報合計數(TOTAL 之後無需要再填報「以下空白」或「無續頁」之類之文字)。 (5) 如需退稅之出口貨物,其名稱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同物異名時,應在貨名下註明核退標準所規定貨名、規格、型號。 (6) 貨名資料長度超過 512 Byte 時,應在報單 「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報單補單時應列印全部內容)。 (7) 依法令規定應顯示「製造商」者(如申請沖退稅),請勿漏填其名稱。 (8) 「長單」得以彙總方式填報(請參閱進出口報單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 (9) 國內課稅區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購產品, 直接收取外匯,並依指示將所訂購之產品交與其他廠商,另行組合或併裝後包裝出口而須辦理沖退稅者,可於本欄末項空白處,載明提供組裝零配件之其他廠商之名稱、交付產品之內容(如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 (10) 「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者,應逐項填報實際之商標, 並儘量以實際商標縮小影印黏貼,再加蓋騎縫章。經核列得辦理無紙化通關者,可以電子檔方式傳輸商標圖檔。如有國際貿 易局核准商標登錄文號,亦應報明;如未標示商標,則應填報「NO BRAND」。(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第貳、捌節) (11) 復出口案件亦應申報商標(牌名),並於此欄之下用括弧加註(「生產國別」)。 |
37 | 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 項次(34) | 將輸出入許可文件之「號碼」及「項次」填入(包含連線及未連線簽審機關所核發之許可文件)。 |
38 |
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35)、保稅貨物註記/ 主管機關指定代號 | (1) 請查閱「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填列(共應填列 11 碼;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之報單填報實例)。 (2) 保稅貨物註記/主管機關指定代號之填報
A. 出口 B9 報單申報應填報各項次「保稅貨物註記」欄,保稅貨物填報「YB」;非保稅貨物填報「NB」。(請參閱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捌、五) B. 出口貨物如屬主管機關規定須於出口報 單申報指定代號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申報。 |
39 |
單價幣別、金額(36) | (1) 幣別代碼,依海關發佈之外幣匯率表外幣 代碼填列。代碼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二十七。 (2) 本欄應依輸出許可證或交易發票上所載之貨物價格填入。如原價為總價,應予換算成單價。 (3) 如金額長度超出現有欄位時,可彈性跨越左右欄位空白處填列,被佔用欄位之內容必須降低或提高位置填列。 (4) 各項單價之幣別如有兩種以上,應轉化為同一種幣別再填報。 |
40 |
淨重(公斤)(37) | (1) 依裝箱單填列,如實際與文件記載不符者,應按實際出口情形申報。 (2) 淨重係指不包括內外包裝之重量,一律以公斤(KGM)表示之。 (3) 「小數點」以下最大取 6 位數(不可四捨五入)。 |
41 |
數量(單位)(38) | (1) 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填其計價數量及單位代碼(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六),如實到數量與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不符,應依實際數量填報。例如輸出許可證所載為布類 1,000 碼, 則在此欄填1,000YRD。如貨物不止 1 項時,應逐項填報。 (2) 如數量(單位)長度超出現有欄位時: A. 可彈性跨越左右欄位空白處填列,被佔用欄位之內容必須降低或提高位置填列。 B. 亦可轉換為「百單位」或「千單位」申報,惟轉換之單位須為「關港貿作業代碼」內所列之計量單位。如:HPC(百個)、HST(百套)、KPC(千個)……等。 (3) 「保稅貨物案件」申報時,於此欄第 2 行填報(列印)「B:記帳數量及單位」。 |
42 |
數量、單位(統計用)(39) | (1) 依前例布類按進口稅則上所列單位為平方公尺,則 1,000 碼(寬度 36 吋)等於 836 平方公尺,在此欄填 836MTK。 (2) 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 44 項數量(單位) (統計用)(42)欄。 (3) 「小數點」以下最大取 4 位數(不可四捨五入)。 |
43 |
離岸價格(新臺幣)(40) | (1) 依輸出許可證、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所載之貨物離岸價格金額乘以外幣匯率即得新臺幣離岸價格 (金額計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如幣別金額太長,欄位不夠用時,可將幣別填列於上方,金額填於下方(即 1 欄當 2 欄使用)。 (3) 申報「禮物、贈品、樣品、掉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 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 或「0」。 (4) 自用無商業價值之行李,亦應申報。 (5) 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限只收取加工費之外銷案件),本欄之離岸價格金額應填報原進口報單之 CIF 加上代加工費。 |
44 |
統計方式(41) | 統計方式代碼填列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八。 |
45 |
總件數、單位(42) | 依裝貨單或託運單上所載總件數填列,單位應依「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六填列,如 500 CAN(CAN),1,234 CTN(CARTON);如係不 同 包 裝 單 位 構 成 〔 如 500 CTN 與 35 BAG(BAG) 〕 , 總 件 數 應 使 用 〔 535 PKG(PACKAGE)〕。 |
46 |
包裝說明(43) | 貨物由 2 包以上合成 1 件者,應於件數後用括弧加註清楚。如屬連線申報者,應於合成註記之訊息欄位申報「Y」,並於包裝說明訊息欄內報明上開合成狀況。 |
47 |
總毛重(公斤)(44) | (1) 係填報整份報單所報貨物之總毛重,並以公斤(KGM)為計量單位。 (2) 「小數點」以下最大取 6 位數。 |
48 |
標記/貨櫃號碼(45) | (1) 標記係指貨上之標誌及箱號,依實際出口貨物外包裝上所載填列。 (2) 「連線者」申報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 52 項「標記」(50)欄及 53 項「貨櫃號碼」(51)欄。 (3) 整裝貨櫃(CY)裝載者應填列貨櫃、標誌號碼(向左齊依序填列文數字,中間不得留空白或填列特殊符號),其餘則免填。 (4) 如不夠使用,可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或海關簽註事項欄或續頁之「加總」後填列。 |
49 |
其他申報事項(46) | 係供對本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中申報。例如: (1) 按月彙報案件,應加註 xx 月份按月彙報案件。 (2)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出倉貨物應於本欄填報保稅倉庫代碼及其統一編號。 (3) 常年(長期)委任報關核准文號。 (4) 申請依長單簡化作業方式之核准文號。 (5) 保稅工廠之產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本欄填報保稅工廠海關監管編號及其統一編號。 (6) 輸出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除外貨復運 出口者外,應於本欄填報登錄證明書號碼。 (7) 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限只收取加工費之外銷案件)及整修後復出口貨物應收之修理費,應於本欄填報代加工費用及修理費。 (8)統計方式 95 案件委外加工成衣進口其品名、數量應於本欄申報。 (9) 保稅貨物「出口人(貨物輸出人)」欄或「買方」欄非實際銷售人或買受人,應於本欄敘明實際銷售人或買受人;另於「發貨人代碼」欄或「收貨人代碼」欄報明實際銷售人或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國外廠商代碼(FFF 加上海關監管編號)。 (10) 如不夠使用,可於海關簽註事項欄或續頁之「加總」後填列。 |
50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依推廣貿易服務費相關規定徵收(以貨物總離岸價格(新臺幣)乘以 0.04%之得數填報,核計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未逾 TWD100 者免收)。 |
51 | 空白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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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合計 | 將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其他應收款項各欄加總之總金額填入。 |
53 |
通關方式 | (1) 係海關內部作業使用,出口通關方式計分:C1(免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C3M(人工查驗)及 C3X(儀器查驗)。 (2) 「連線者」遞送報單時應列印「通關方式」。 |
54 |
申請審驗方式 | (1) 係供海關權責人員決定該報單將採行之審驗方式,或供報關人填報申請審驗方式。 (2) 本欄以代碼表示: 代碼 2:申請「船(機)邊驗放」代碼 3:申請「廠驗」 代碼 4:申請「鮮冷蔬果驗放」代碼 6:申請「倉庫驗放」 代碼 7:申請「免驗船邊裝(提)櫃」代碼 8:申請「書面審查」 代碼 9:申請「免驗」。 (3) 「申請審驗方式」代碼「使用說明」,(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伍、十)。 (4) 情形較特殊依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代碼者,應依規定主動報明。 |
55 | 證明文件申請聯別、份數 |
依實際需要證明文件之聯別、份數填明申請。 |
56 |
報關人/AEO 編號(47) | (1) 應填列本報單之報關人中文名稱。電子傳輸時名稱、簽章免傳。 (2) 填列報關人向海關借用之候單箱號(3 位數) 或含報關業者箱號附碼(1 位)。 (3) 本欄係供書面報關時,報關人簽名蓋章之用。如係納稅義務人自行報關者,應加蓋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章,二者均應與輸入許可證上所蓋者相同。如報關業係受委任報關者,其所加蓋之公司行號章、負責人章以業經向海關登記之印鑑為限。 (4) 委託報關業連線報關補送之書面報單免加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及簽名。(前關稅總局100 年 9 月 29 日台總局徵字第 1001021002 公告) |
57 | 專責人員(48) | (1) 係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或「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及格,向海關登記為「專責報關人員」者,負責本份報單內容審核簽證人員填列姓名之用。電子傳輸時姓名、簽章免傳。納稅義務人自行報關者免填。 (2) 委託報關業連線報關補送之書面報單免加蓋專責人員章及簽名。(前關稅總局 100 年9 月 29 日台總局徵字第 1001021002 公告) |
58 |
報單背面 | (1) 背面各欄報關人免填。 (2) 供海關書面簽章使用。 (3) 應貼之規費證,如正面無位置可黏貼於背面。 |
59 |
海關簽註事項 | 係供海關承辦關員簽註處理情形或加註必要之文字。 |
60 | 報單續頁 | 續頁填報方式與首頁相同。 |
來源:https://webfile.customs.gov.tw/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851535271.pdf